民事上诉状
上诉人:杨员工,男,1971年6月2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:XY0311197109099ABX,住深圳市XX区CCCC花园B栋
被上诉人:深圳市某大欠薪软件有限公司
地址:深圳市XX区MB花园TB苑999室
法定代表人:老赖 公司董事长
上诉请求:
1、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(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),撤消原审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;
2、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工资39520.96元人民币;并支付欠薪补偿金9880.24元人民币;
3、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人民币。
事实和理由:
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,不服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(2005)深X法民一初字第10XX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依法提出上诉。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:
一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采用证据有重大遗漏。
原审判决无视上诉人提交的主要证据,认定事实过于笼统和简单,歪曲和掩盖了本案的事实真相,以此作为判决的“事实依据”,其判决必然是错误的,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。
1、上诉人提供的《银行工资卡对帐单》充分说明,被上诉人发放工资从无规律,是不定期的。被上诉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整整一年时间内仅仅向上诉人工资帐户内支付过6次工资,而且毫无规律可循。哪一次支付的属于哪个月的工资,完全由被上诉人说了算。由此可见,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资是没有固定时间的。
2、上诉人提交的由被上诉人财务部出具《欠薪清单》,原审判决竟然只字不提!该《欠薪清单》既是被上诉人对欠薪事实和金额的认可,也是被上诉人承诺支付上诉人欠薪的有力证据,更是上诉人追索欠薪的有效凭证,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只字不提,漠然视之,到底意欲何为!
该《欠薪清单》明明白白载明被上诉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10月共“未付”上诉人劳动工资30121.96元人民币,但在原审判决书中却偏偏笼统地写为“原告已经长期拖欠被告等员工多月的工资”。本案原本非常清楚的事实,竟然在原审法院“审理查明”的所谓“事实”中模糊不清,这是非常不严肃的。
3、原审判决书称:“2005年3月11日,原告出具员工欠薪明细表,列明自2003年12月起至2004年11月份期间,共拖欠员工包括被告杨员工等人的工资达409245.94元,其中共拖欠被告2004年10月份工资6226.76元,11月份工资5419.80元。”事实上,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该份《员工欠薪明细》,非常明确地列明被上诉人共欠上诉人7个月工资以及1月奖金“合计39735.76”元。上诉人难以理解的是,原审判决书为什么回避被上诉人欠上诉人的工资总额,却不惜笔墨地写明被上诉人欠22名员工的工资总额?
4、一审期间,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,上诉人举证有被上诉人的《员工欠薪明细》表、《欠薪清单》及说明、员工《情况说明》两份、《拖欠双薪说明》、《银行工资卡对帐单》、两份法院判例、一篇文章、一篇法院总结、两份相似类型的《仲裁裁决书》。而被上诉人举证的只有一份《员工入职登记表》和一份《离职申请表》。原审判决书既没有全部列举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,更没有做出任何说明,就驳回上诉人的主要请求,是毫无道理的。
综上所述,原审判决在事实方面以及采用证据的错误和不清,是导致本案判决不公的前提条件,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。
二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,判决不公。
原审法院基于错误或者歪曲了的事实,并不当理解和适用法律,其所作出的判决严重有失公正,既未能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亦有损人民法院的尊严和形象。
1、关于仲裁期限的问题,我国《劳动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“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”,而不是“引发劳动争议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”。
对于如何理解《劳动法》的六十日的仲裁期限,上诉人不仅提供了多起司法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总结文章和学者文章,说明仲裁机关理解错误,而且还在庭审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(续一)》(征求意见稿)第十三条的解释,以证明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,但原审法院依然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仅仅支持上诉人两个月的欠薪请求,使违法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合法化,这是非常荒唐的,也是所有劳动者都难以接受的。
另外,2005年6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第13条的规定,进一步明确了“劳动争议发生之日,是指:(一)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或者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;(二)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,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。”据此规定,被上诉人无疑应该支付上诉人全部欠薪。虽然该规定是在本案开庭之后才发布的,但原审法院作出判决日期却在上述规定发布之后,所以原审判决仍自顾自地错误地理解法律,是对法律的蔑视,应依法予以纠正。
上诉人一审诉状中明确指出了仲裁机关的错误,然而原审法院仍然将错就错,如果这样的错误判决仍然得不到纠正,那么中国法律的严肃性将何在?!又让老百姓如何“遵纪守法”?!
2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,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通过的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,用人单位存在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”,“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,并可支付赔偿金。”本案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劳动工资多达39735元人民币,直至上诉人提出劳动仲裁之后仍无支付意愿。上诉人在此情形之下迫不得已以“生活困难”为由提出辞职申请,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。
原审中,上诉人提供了同一公司与其情形完全相同的李XX、黄XX二员工的《仲裁裁决书》,说明仲裁机关执法不统一,不支持上诉人该项请求是错误的。原审判决书就此未作任何说明,仍以该项请求“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”为由,予以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请求。上诉人无法明白,明明既有事实——无故拖欠上诉人工资39735元人民币、又有法律依据——高院上述司法解释、而且还有相似案例——李XX、黄XX的《仲裁裁决书》,怎么会竟被原审法院认为“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”呢?
3、关于证据问题,原审法院适用了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: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”然而,上诉人无法理解的是,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明明提供了足够的证据,却在原审判决书中既没有有关证据的记载,更没有关于有关证据的分析和评议,上诉人的主张却得不到支持,这样的判决、适用这样的法律规定,如何让上诉人能够服判呢?!
综上所述,原审判决书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着许多错误之处,希望二审人民法院有错必究,正确适用国家法律,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。
二审人民法院:本案中,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是没有任何过错的。从被上诉人最初欠薪时起至今已近两年,从上诉人提出劳动仲裁时起至今已近一年,上诉人历尽曲折,却至今仍无法得到我们的劳动报酬。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,我们所受的教育,一直是要“相信党、相信政府、相信法律”。然而,我们曾多次向劳动部门投诉被上诉人欠薪的违法行为,但被上诉人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查处。2004年底2005年初,我们获悉市劳动管理部门发起所谓“春雷行动”彻查欠薪,并承诺“要让劳动者拿到应得的工资,力争不让一名劳动者被欠着工资回家过年”。但我们不仅被欠薪过了2005年春节,甚至将还要被欠薪过2006年春节。我们提出劳动仲裁,仲裁结果却是意想不到的“欠薪有理、违法有理、欺骗有理”,我们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。我们“相信法律”,仍没有想到得到的却是如此判决结果!我们期望二审法院能够给予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!让我们这些普通的劳动者不要对法律彻底地失望!
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第7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于一个月内审结。”我们恳切希望二审人民法院本着“司法为民”的宗旨,不仅依法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,而且尽快作出终审判决,让我们不再被欠薪过年。
此致
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
上 诉 人:无奈的员工
委托代理人:王荣利
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